增值稅為何不用加工費直接算銷項而是用同類價 或 為何增值稅計算不使用加工費而用同類價
問題來源: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白酒和葡萄酒,,2023年4月相關業(yè)務如下:
(1)將葡萄酒銷售給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13萬元,約定3個月后返還,;銷售給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含稅銷售額226萬元,。
(2)接受乙公司委托加工一批葡萄酒,甲酒廠提供原材料成本60萬元、收取不含稅加工費30萬元,,甲酒廠同類葡萄酒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20萬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白酒20噸,不含稅銷售額400萬元,,合同約定當月收取50%的貨款,,實際收到30%。以自產(chǎn)同類白酒10噸等價換入丙公司的蒸汽釀酒設備,,取得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200萬元,、增值稅26萬元。該白酒不含稅最高銷售價格為22萬元/噸,。
(4)將1噸新型白酒用作員工福利,成本6萬元,。
(5)購進葡萄,、糧食作為制酒原材料,,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計算出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29萬元。
(6)購進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800萬元,,稅額72萬元;其中80%用于研發(fā)中心,,20%用于職工健身中心。購進電腦10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10萬元,稅額1.3萬元,;其中8臺用于辦公,2臺用于職工健身中心,。
(7)當月其他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共計10萬元,均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生正常損失5%,。
(其他相關資料:葡萄酒消費稅稅率10%,;白酒消費稅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500克,成本利潤率為10%)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業(yè)務(1)應繳納消費稅( ?。┤f元,。
A、71.94
B,、72.04
C,、70.10
D、70
正確答案:C
答案分析: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應在收到的當期并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應繳納消費稅=[500+1.13÷(1+13%)+226÷(1+13%)]×10%=70.1(萬元),。
2.關于業(yè)務(2)的下列處理中,,正確的有( ),。
A,、甲酒廠為消費稅納稅人
B、甲酒廠為消費稅代收代繳義務人
C,、甲酒廠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
D,、甲酒廠應按同類葡萄酒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E、乙公司收回后加價銷售的,,應按規(guī)定繳納消費稅
正確答案:A,D
答案分析:甲酒廠自行提供原材料,,不屬于稅法上所說的委托加工,應按納稅人(受托方)銷售自產(chǎn)貨物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應繳納消費稅=120×10%=12(萬元),。
3.業(yè)務(3)本月應繳納消費稅( )萬元,。
A,、86
B,、82
C、84
D,、69.6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jié)算方式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均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應繳納消費稅=400×50%×20%+20×50%×0.1+22×10×20%+10×0.1=86(萬元),。
4.業(yè)務(4)應繳納消費稅( ?。┤f元。
A,、1.68
B,、1.65
C、1.75
D,、1.78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組成計稅價格=[6×(1+10%)+1×0.1]÷(1-20%)=8.38(萬元),,應繳納消費稅=8.38×20%+1×0.1=1.78(萬元)。
5.甲酒廠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為( ?。┤f元,。
A、137.54
B,、138.04
C,、123.64
D、138.30
正確答案:B
答案分析:外購的不動產(chǎn)兼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及集體福利,,進項稅額準予全額抵扣,;外購固定資產(chǎn)專用于集體福利(2臺電腦用于職工健身中心),不得抵扣進項稅,;外購貨物發(fā)生正常損失,,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甲酒廠當月可以抵扣進項稅=26+29+72+1.3÷10×8+10=138.04(萬元),。
6.甲酒廠當月應繳納增值稅( ?。┤f元。
A,、21.78
B,、24.38
C、21.65
D,、2.36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業(yè)務(1)銷項稅額=[500+1.13÷(1+13%)+226÷(1+13%)]×13%=91.13(萬元)
業(yè)務(2)銷項稅額=120×13%=15.6(萬元)
業(yè)務(3)銷項稅額=(400×50%+200)×13%=52(萬元)
業(yè)務(4)銷項稅額=8.38×13%=1.09(萬元)
甲酒廠當月應繳納增值稅=91.13+15.6+52+1.09-138.04=21.78(萬元),。
劉老師
2023-10-09 16:57:49 2363人瀏覽
因為這里不屬于委托加工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chǎn),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nèi),。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本題中是甲提供加工,,甲提供材料,所以不屬于增值稅中加工,,因此,,這里視同銷售自產(chǎn)貨物,業(yè)務2銷項稅額(銷售貨物銷項稅額)=120(貨物的金額)×13%=1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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