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不需要交稅嗎,?
蓄電池用于車間照明不應該是自產自用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時納稅
問題來源:
(1)委托乙廠加工一批鉛蓄電池,甲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43萬元,。當月乙廠將加工完畢的電池交付甲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收取加工費5萬元,乙廠無同類鉛蓄電池銷售價格。
(2)將委托加工收回的電池8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70萬元,,將其余的20%用于車間照明。
(3)將自產的A牌電池90%以賒銷方式對外銷售,,合同約定不含稅銷售額45萬元,,12月28日收取全部貨款,但由于購買方資金周轉緊張,,當月僅收到20萬元貨款,。另將剩余的10%的A牌電池贈送給客戶推廣產品。
(其他相關資料:電池消費稅稅率為4%)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回答下列問題,。
應納消費稅=45/90%×4%=2(萬元),。
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常老師
2023-05-06 17:34:25 2094人瀏覽
注意這里不屬于自產自用哦,,因為在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已經繳納了消費稅,消費稅一般情況下是單一環(huán)節(jié)征稅,,收回后未進行加工,,用于其他方面,屬于已稅的消費品的使用,,不用再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了。也不涉及抵扣已納消費稅,。您理解一下~
有問題歡迎繼續(xù)交流,。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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