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5年4月,,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簽訂寫字樓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造價4000萬元,,工期一年,。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依約先行支付2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從丙融資租賃公司租賃塔吊一臺,雙方約定:租金共計48萬元,,從當(dāng)年6月開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萬元,,雙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時如何處理以及塔吊在租賃期滿后的歸屬作出約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強臺風(fēng)襲擊,,塔吊損壞,。乙公司為修復(fù)塔吊花去維修費3萬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dān)維修費,,丙公司拒絕,。為此,乙公司從2015年9月開始停止支付租金,。
經(jīng)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到期租金。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個月租金,,乙公司須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則解除合同,。乙公司無奈,,在2016年2月將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賃期滿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還塔吊,,乙公司拒絕。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寫字樓抵押向A銀行借款3億元,,借期1年。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2016年4月,,甲公司從丁公司借款5000萬元,借期1個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寫字樓為抵押,并為丁公司辦理第二順位抵押登記,。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設(shè),,要求甲公司驗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甲公司驗收合格,,但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承包該工程需具備一級承包資質(zhì),,但乙公司在簽訂建設(shè)工程總承包合同時僅有二級資質(zhì),一級資質(zhì)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無效,。
2016年6月,甲公司無力償還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拍賣甲公司寫字樓,償還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萬元及借期內(nèi)全部利息150萬元,。2016年6月,,寫字樓拍賣價款3.5億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償其工程款債權(quán)2000萬元,。A銀行要求提存3億元及利息以確保其債權(quán)到期后能獲清償,。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王老師
2019-10-06 12:44:39 1707人瀏覽
對于24%~36%之間的,人民法院采取“不反對,、不支持”的原則。第五問是說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利息,,那么只有小于等于24%那部分,。
根據(jù)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間(自然債務(wù)區(qū))的,,人民法院采取“不反對,、不支持”的原則:借款人按照約定自愿支付利息的,,沒問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如果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24%的那部分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題第(5)對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張的150萬元利息,,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利息=5000萬×24%×1÷12=100(萬元),。
明天的你會感激現(xiàn)在拼命的自己,,加油,!相關(guān)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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