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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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區(qū)別:
用益物權的自然人就是用益物權人,以使用他人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稱為用益物權。所有權人是指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人。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
用益物權種類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捕撈的權利),。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2.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4.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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