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變動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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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原則,,是指在發(fā)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它們的成立和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的原則,。物權變動的原則包括: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兩種,。
1.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fā)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關系,,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此種可由外部辨認的表征,,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則,,是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tài)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tài)不符,,對于信賴公示所表征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余其真實物權狀態(tài)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則賦予物權的公示以絕對的效力,,保護信賴物權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fā)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
1.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最為重要的物權形式,。
2.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yōu)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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