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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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區(qū)別: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fā)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有的人因患病等原因會喪失或減弱刑事責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資格。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包括自然人為合法行為的資格(獨立地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也包括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14周歲)不滿16周歲(<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種)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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