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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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據(jù),,是指《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實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真實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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