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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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登記,。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fā)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物權的變動方式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1.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2.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義,是指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fā)生效力。
4.物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效力的發(fā)生,,需要物權意思表示甚至物權合意,并踐行法定方式,。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
1.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最為重要的物權形式。
2.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yōu)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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