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執(zhí)行的工作仍不能提供充分、適當審計證據時的處理
老師,講義上的這段話:“如果集團項目組認不重為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的工作……還不能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集團項目組應當選擇某些不重要的組成部分……”
為什么明明是重要組成部分的審計不能獲取充分、適當?shù)淖C據,,卻要選取不重要的組成部分再進行工作?
問題來源:
(三)已執(zhí)行的工作仍不能提供充分、適當審計證據時的處理
如果集團項目組認為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的工作,、對集團層面控制和合并過程執(zhí)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團層面實施的分析程序還不能獲取形成集團審計意見所依據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集團項目組應當選擇某些不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對已選擇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親自執(zhí)行或由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1)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2)對一個或多個賬戶余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實施審計,;
(3)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閱,;
(4)實施特定程序。
于老師
2020-02-07 13:13:52 2048人瀏覽
這樣,,老師用通俗點的話和您說,就是說本身關于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對重要組成部分執(zhí)行相應的審計工作,對不重要的組成部分執(zhí)行集團層面的分析(不考慮其他因素),,就可以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而如果說做完這些還沒有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對于重要組成部分咱們已經都執(zhí)行相應的審計了,沒有辦法再干別的了呀,,所以此時我們只能對當初做程序比較“寬松”的不重要組成部分身上下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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