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用房成本是否加入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物業(yè)用房成本為什么不加入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問題來源:
某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擬對其開發(fā)的位于縣城一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該項目相關信息如下:
(1)2015年12月以10000萬元競得國有土地一宗,,并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
(2)該項目2016年開工建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3月25日,,2019年1月竣工,發(fā)生房地產開發(fā)成本7000萬元,;開發(fā)費用3400萬元,。
(3)該項目所屬物業(yè)用房建成后產權歸全體業(yè)主所有,并已移交物業(yè)公司使用,,物業(yè)用房開發(fā)成本500萬元,。
(4)2019年4月,該項目銷售完畢,,取得含稅銷售收入4200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契稅稅率4%,利息支出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當?shù)厥≌?guī)定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扣除比例為10%,企業(yè)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shù)。
(1)說明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理由,。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房地產老項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本題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屬于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2)計算該項目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該項目應繳納的增值稅額=42000/(1+5%)×5%=2000(萬元)
(3)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許扣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00×(5%+3%+2%)=200(萬元)
(4)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開發(fā)費用。
允許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0000×(1+4%)=10400(萬元)
允許扣除的開發(fā)成本=7000(萬元)
允許扣除的開發(fā)費用=(10400+7000)×10%=1740(萬元)
(5)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shù)。
加計扣除=(10400+7000)×20%=3480(萬元)
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shù)=10400+7000+1740+200+3480=22820(萬元)
(6)計算該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2019年)
不含稅收入=42000-2000=40000(萬元)
增值額=40000-22820=17180(萬元)
增值率=17180/22820×100%=75.28%,,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系數(shù)為5%,。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17180×40%-22820×5%=5731(萬元),。
喬老師
2020-08-28 12:32:18 10213人瀏覽
物業(yè)用房建成后產權歸全體業(yè)主所有,,并已移交物業(yè)公司使用,這個物業(yè)用房的成本也是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的,。
只不過(2)中已經告訴一共發(fā)生的開發(fā)成本是7000萬元,,是包括了這500萬元的。所以不再單獨減500萬元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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