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汪老師
2024-09-10 12:49:20 615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企業(yè)投資者投資資金未到位的利息支出,,通常指的是投資者承諾投入的資金未能按時到位,,導致企業(yè)需要從其他渠道融資以彌補資金缺口,并因此產生的利息支出,。
例如,,假設某企業(yè)計劃進行一個項目,需要投資者投入100萬元,。但投資者只投入了50萬元,,剩下的50萬元未能及時到位。為了項目的正常進行,,企業(yè)不得不向銀行貸款50萬元,,由此產生了利息支出。這部分因投資者資金未到位而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屬于合理的正常運營的支出所以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此處為您舉例:
企業(yè)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1)3月1日至5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8×3×200÷2000=5.4(萬元)
(2)6月1日至8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8×3×100÷2000=2.7(萬元)
(3)2023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5.4+2.7=8.1(萬元)。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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