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只調減1500而非3000元?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B,D
答案分析:金龍公司不屬于集成電路企業(yè)、工業(yè)母機企業(yè),,適用的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為“企業(yè)開展研發(fā)活動中實際發(fā)生的研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guī)定據(jù)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fā)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因此:(1)金龍公司的新工藝開發(fā)費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1500萬元,,即總計可以扣除1500×(1+100%)=3000(萬元),;(2)由于“加計扣除”是允許再多扣除1500萬元的意思,應為納稅“調減”1500萬元,。
高老師
2024-05-18 19:28:13 410人瀏覽
題目提及納稅調增調減,,說明是采用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利潤總額是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而應納稅所得額則是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
處理某些收入和費用時,稅法規(guī)定與會計準則不一致就會產生差異,。
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我們需要針對稅會差異,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或調減,。
在計算會計利潤總額時,,新工藝開發(fā)費本身1500萬元是已經作為管理費用在當期扣除的,。
現(xiàn)在稅法上有加計扣除政策,金龍公司可以額外再扣除1500萬元,,使得總扣除金額達到3000萬元,。
會計和稅法角度產生差異,稅法上要額外加計扣除1500萬元,。
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調減1500萬元,,而不是整個3000萬元都調減,。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祝您輕松過關!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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