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中合理對價如何理解,?
請問為什么題中丙尚未付款,但是答案表示丙屬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條件中不是需要支付合理對價嗎,?
問題來源:
2021年3月1日,,甲將其挖掘機寄存于乙的倉庫,,寄存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將該挖掘機抵押給債權(quán)人A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3月9日,,乙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挖掘機以35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當日,,乙向丙交付了挖掘機,,但丙尚未付款。3月10日,,丙將該挖掘機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丁,。3月12日,丙向丁交付了挖掘機,,丁于3月15日向丙支付了10萬元的價款,。
4月5日,A公司對甲的債權(quán)到期,甲無力償還,,A公司擬就該挖掘機行使抵押權(quán),。此時,甲才得知乙已將該挖掘機出賣給丙,,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丙返還挖掘機,,丙告知甲已將挖掘機轉(zhuǎn)賣給丁。甲要求丁返還挖掘機,,A公司則向丁主張就該挖掘機行使抵押權(quán),,均遭丁的拒絕。
4月9日,,丁發(fā)現(xiàn)該挖掘機存在質(zhì)量瑕疵,,要求丙承擔違約責任。丙表示該質(zhì)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挖掘機時已經(jīng)存在,,丁遂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遭到乙的拒絕。
5月1日,,丁將該挖掘機出租給戊,,租期1年,。雙方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但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未作約定。5月10日,,挖掘機出現(xiàn)故障,,無法正常工作。戊要求丁維修,,丁拒絕,。戊遂自行維修,花去維修費5萬元,。戊要求丁支付該筆維修費,,未果。
6月1日,,丁將該挖掘機賣給庚,。庚受讓挖掘機后,通知戊向自己繳納租金,,戊主張:庚并非出租人,,無權(quán)向其收取租金;丁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quán),,應承擔相應責任,。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秦老師
2021-07-06 11:14:04 4606人瀏覽
善意取得制度中要求以合理的價格轉(zhuǎn)讓,意思是說轉(zhuǎn)讓時的價格必須是合理的,,但并沒有要求須實際支付,。所以即使丙尚未付款,但轉(zhuǎn)讓挖掘機的35萬元是市場價格符合合理的要求,,則丙屬于善意第三人,。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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