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有什么區(qū)別
問題來源:
要求: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拒絕提供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②稅收保全措施的批準主體是“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而非稅務所所長。
③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本題業(yè)主自用的價值0.3萬元的電動自行車),,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于老師
2023-11-06 09:47:48 1016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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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分析 | 稅收保全措施 |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 |
主要不同點 | 被執(zhí)行人范圍不同 | 只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還涉及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
基本措施不同 |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 |
執(zhí)行限度有差異 | 以應納稅額為限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稅額、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zhí)行 | |
主要相同點 | 批準級次相同 |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
基本人權保障相同 |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措施范圍之內 | ||
兩項措施之間的關系 |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xù)關系,但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xù)關系,。也就是說,,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稅收保全措施作鋪墊,而稅收保全措施的結果也不一定就是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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