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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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包括: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3.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4.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5.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責令其限期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6.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7.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規(guī)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以后的時間為行政復議期滿時間,。
8.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9.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中止與行政復議終止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fā)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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