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起算點 |
長度 |
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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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一般情況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斷 |
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且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斷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斷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20年 |
不發(fā)生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
【1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唷⒑I贤虾胶贤恼埱髾?、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4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5年】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2年】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商業(yè)責任險的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發(fā)生原因(事由) |
發(fā)生時間 |
對訴訟時效 期間的影響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暫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繼續(xù)計算6個月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訴訟中主張抵銷;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等)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清零,,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宮老師
2019-09-06 09:29:20 901人瀏覽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協(xié)議管轄
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依法協(xié)議管轄,。
3.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①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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