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代持股協(xié)議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投資權益的歸屬(歸屬于實際出資人)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隱名股東顯名化
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修訂,,2018A簡Q2,,2020C單選題)
【提示1】應到基數(shù)制,數(shù)人頭,。
【提示2】此處并非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1/2)”同意,。
【提示3】目的是為了保護有限公司“人合性”。

劉老師
2022-03-28 11:33:58 1164人瀏覽
半數(shù)以上包含半數(shù),,過半數(shù)不包含半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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