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實發(fā)生的開發(fā)費用1500萬元不能計入扣除項目么
同步強化練習題>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計算問答題>第2題 第3小題>試題ID:2866667 請問1500開發(fā)費用不加嗎
問題來源:
2022年4月,,稅務機關對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房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提供的資料如下:
(1)2018年6月,以18000萬元拍得一宗土地使用權,,并繳納了契稅。
(2)自2019年5月起,,對受讓土地40%的面積進行一期普通住宅項目開發(fā),,發(fā)生開發(fā)成本6000萬元、開發(fā)費用1500萬元,、利息支出600萬元(未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允許扣除的有關稅金及附加150萬元,。
(3)2022年3月,該項目銷售了90%(其余10%待售),,取得不含增值稅收入20000萬元,。公司已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該項目土地增值稅60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當地適用的契稅稅率為5%,,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扣除比例按照規(guī)定相關上限執(zhí)行)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允許扣除的開發(fā)費用=(6804+5400)×10%=1220.40(萬元),;
允許扣除的有關稅金及附加為150萬元,;
加計扣除金額=(6804+5400)×20%=2440.80(萬元);
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6804+5400+1220.40+150+2440.80=16015.20(萬元),。
增值率=3984.80÷16015.20×100%=24.88%,,適用稅率為30%,,速算扣除系數為0;
應納土地增值稅=3984.80×30%=1195.44(萬元),;
已預繳土地增值稅600萬元,,則該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稅時補繳的土地增值稅=1195.44-600=595.44(萬元)。
納稅人按規(guī)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金老師
2024-01-04 11:52:00 512人瀏覽
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開發(fā)費用不是據實扣除的,,是計算得出的,,本題中允許扣除的開發(fā)費用=(6804+5400)×10%=1220.40(萬元)
所以應按照1220.4萬元計入扣除項目,不能按1500萬元計入,。
開發(fā)費用計算規(guī)則: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5%以內(注: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情況):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0%以內
(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fā)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1)(2)項所述兩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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