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與外購貨物銷售安裝費是混合還是兼營銷售?
自產貨物,、外購貨物銷售的安裝費收入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銷售的判斷,,是否可以列舉總結一下? 另外安裝費屬于混合銷售的,,都可以當做甲供材 選擇簡易計稅是否正確,?
問題來源:
貨物 |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
銷售代銷貨物 | ||
同一納稅人內部機構異地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 ||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 | 非應稅項目 | |
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
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 ||
將外購貨物用于 | 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 |
營改增 |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應稅服務,、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用途 | 自產及委托加工的貨物 | 外購的貨物 |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 視同銷售 計算銷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 不視同銷售 不算銷項稅額,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投資,、分紅,、無償贈送 | 視同銷售 計算銷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

類型 | 稅務處理 | |
貨物 | 公益性 | 視同銷售(對目標脫貧地區(qū)捐贈階段性免) |
非公益性 | ||
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 | 公益性 | 不視同銷售 |
非公益性 | 視同銷售 |


行為 | 區(qū)別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存在不同類別經營項目的混合,,各項目間有從屬關系 | 按“經營主業(yè)”征收增值稅 |
兼營 | 強調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不同類別經營項目,但不強調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各項目間無從屬關系 | 看“核算水平”: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征收率),;否則從高征稅 |

征稅范圍 | 具體規(guī)定 | |
執(zhí)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商品 | 拍賣收入上繳財政,,不予征稅 | |
預付卡(含單用途和多用途) | 售卡方/ 支付機構 | 預收款:不繳納增值稅,可開普票不開專票 收傭金: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
銷售方/ 特約商戶 | 提供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收結算款:向售卡方開普票不得開專用票 |


金老師
2024-10-27 14:38:35 248人瀏覽
雖然具備混合銷售的條件,,但是屬于稅法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是按兼營處理的。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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