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D混合銷售是否不嚴謹?老師解答來了
按照課本對兼營的的無必然從屬關系的解釋“可以同時發(fā)生,,也可以不同時發(fā)生”那么提供餐飲服務和銷售酒水就是可以不同時發(fā)生的情況,;按照混合銷售的定義“難以分別合理計價”餐飲服務和酒水也是可以分別計價的,我們?nèi)ト魏我患也蛷d都會對每一項餐飲和酒水明碼標價這不是就是可以分別作價嗎,?我仔細看了老師對其他同學的解釋,,仍然不能理解。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C,D
答案分析:選項A:屬于兼營行為,。選項B: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jié)構(gòu)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

常老師
2024-04-11 18:57:01 653人瀏覽
您對選項D的疑問很有道理,但在這里需要澄清一下,。對于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和銷售酒水這種情況,,通常被視為混合銷售。盡管餐飲服務和酒水可以分別計價,,但在實際操作中,,它們往往作為一個整體提供給消費者,很難完全分割,。并且題中明確指明了是“同時”銷售的,。
增值稅法律制度對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qū)分并不是完全基于“是否可以分別合理計價”,,還要考慮銷售行為之間是否有緊密關聯(lián),。在餐廳的情境下,餐飲服務和酒水銷售是緊密相連的,通常被視為一個整體的銷售行為,。
因此,,盡管理論上餐飲服務和酒水可以分別計價,但在實際操作和稅法規(guī)定上,,它們往往被視為混合銷售,。這是為了簡化稅收征管,避免過多的稅務分割和核算,。您再理解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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