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復議被申請人是批準機關而訴訟被告是署名機關,?
當事人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后對外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C,D,E
答案分析:選項B: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派出機構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劉老師
2024-10-17 18:03:47 241人瀏覽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雖然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但它們的性質和程序有所不同。在行政復議中,,重點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因此,將批準機關作為被申請人,,可以更方便地審查整個行政行為的決策過程和法律依據(jù),。而在行政訴訟中,更側重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以署名機關為被告,,因為這個機關是直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當事人更容易確定和接觸,。這樣的規(guī)定既體現(xiàn)了兩種制度的不同特點,,也更好地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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