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以出租人為納稅人
單位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以出租人為納稅人,,為什么不對?是應該以發(fā)包人為納稅人嗎,?

王老師
2022-08-20 15:00:44 2091人瀏覽
采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的,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界定納稅人∶
1.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fā)包人為納稅人∶
(1)以發(fā)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2)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所以,,單位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要區(qū)分條件來確定納稅人,,而直接說是以出租人為納稅人是不正確的,。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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