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詳解與區(qū)分
老師你好,請問一下,無固定期限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期滿一年視同簽訂又雙方協(xié)商才能解除合同,,那為什么會有沒簽訂無期無固定期限合同,支付兩倍工資的問題,?
問題來源:
【案例】2016年8月1日,萬某入職某食品公司,,從事檢驗工作,雙方口頭約定萬某月工資為3000元,。萬某入職時,,公司負責人告知其3個月試用期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7月31日,,萬某與食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萬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未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該公司拒絕支付,。萬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分析】
(1)萬某與該食品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8月1日起建立,。(2)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簽訂(而非3個月試用期后簽訂),,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萬某可以要求該食品公司支付11個月的2倍工資(2016年9月1日—2017年7月31日),。(3)自2017年8月1日起(用工之日起滿1年),,視為萬某與該食品公司已經(jīng)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食品公司負有義務與萬某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簽訂該書面合同不需要支付2倍工資(不屬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情形),。

呂老師
2022-04-08 06:17:29 1294人瀏覽
我們要注意區(qū)分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不同的,。
首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guī)定針對的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違反了規(guī)定沒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時需要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但是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針對的則是用人單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情形,,此時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訂立,,我們都視為已經(jīng)訂立。
您再理解一下呢,,有問題歡迎隨時來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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