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合銷售行為
①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且二者之間有從屬關系,。
②稅務處理:
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實質(zhì),,還是看經(jīng)營主業(yè)),。
【關聯(lián)知識點】兼營行為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二項業(yè)務沒有從屬關系)
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具體:
①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從高適用稅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從高適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2018年7月,,甲公司與某鋼鐵公司簽訂了一臺連鑄機的總承包合同,合同總額為2000萬元(含稅,,下同),。其中,設計部分為200萬元,,設備部分為1600萬元,,建筑安裝部分為200萬元。甲公司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zhì),,在此合同條款下,,甲公司銷項稅額計算如下:
銷項稅額=1600÷(1+16%)×16%+200/(1+6%)×6%+200/(1+10%)×10%=250.19(萬元)。
【特殊情形】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jié)構(gòu)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改增通知”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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