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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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
1.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xiàn)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裁決,、停止執(zhí)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xiàn),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1. 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的確定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股市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票認購權的涉稅
2. 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shù),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xiàn)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xiàn)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shù)
3.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shù)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shù)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 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前述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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