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09年6月,,因甲企業(yè)提出破產(chǎn)申請,,人民法院受理了該破產(chǎn)案件,故乙銀行要求王某與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王某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yè)承擔責任;陳某則宣稱自己沒有財產(chǎn),,且認為自己與王某已有約定,,只需承擔40%的責任。
經(jīng)查,,陳某對自己的遠親林某還享有10萬元的到期借款債權,,一直沒有要求林某返還。
乙銀行最后決定分別對王某,、陳某和林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陳某承擔連帶責任,由林某代替陳某向自己償還10萬元借款,。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提出的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yè)承擔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陳某提出自己對銀行的保證責任只需承擔40%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陳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在本題中,,盡管王某與陳某之間約定了保證份額,,但并非與債權人乙銀行的約定,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3)乙銀行請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陳某償還10萬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乙銀行的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jù)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題中,,陳某怠于行使其對林某的到期借款債權,,因此,債權人乙銀行可以行使代位權,。

邢老師
2019-09-05 11:21:53 2562人瀏覽
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 責 任呢~
相關答疑
-
2025-04-22
-
2025-04-07
-
2021-08-30
-
2021-08-24
-
2021-08-19
您可能感興趣的中級會計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