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未約定履行期或約定不明時的債務履行期間
老師您好,!主合同債務履行期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滿之日起計算,,是6個月還是2年,?如果是沒有約定呢,,是多長時間,?
問題來源:
考點3: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P219)
(一)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的意義
債權(quán)人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quán)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提示】“主張權(quán)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xiàn)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xiàn)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確定
(1)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2)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案例1】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保證;當事人約定借款期間為2015年1月1日(含)~2015年12月31日(含),,保證期間為2016年1月1日(含)~2016年6月30日(含),。
【評析】當事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由于:(1)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間之后,;(2)未涉及承擔責任直至本息還清為止等內(nèi)容,;因此,當事人有關(guān)保證期間的約定有效,,依其約定,。
【案例2】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保證,;當事人約定借款期間為2015年1月1日(含)~2015年12月31日(含),,保證期間為2015年1月1日(含)~2015年6月30日(含)。
【評析】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包含在主債務履行期間中,,應視為沒有約定,,因此,本案保證期間應界定為2016年1月1日(含)~2016年6月30日(含),,或者表述為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宮老師
2019-09-01 18:45:14 1190人瀏覽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滿之日起計算,,”約定不明是按照2年來計算呢~
2.“主合同債務履行期沒有約定時,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滿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是按照6個月來計算呢~
祝您考試順利~~相關(guān)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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