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6月20日,,乙公司為支付技術服務費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乙公司背書時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
7月20日,,丁公司為支付貨款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擔保,,己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匯票的正面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
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與甲公司發(fā)生經濟糾紛為由拒絕付款,并出具了拒絕證明,??紤]到乙公司實力最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乙公司拒絕,。
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己公司僅同意支付匯票金額,拒絕支付利息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拒絕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該匯票的被保證人是丙公司,。根據規(guī)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己公司拒絕支付利息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不合法,。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李老師
2022-08-13 10:25:50 2608人瀏覽
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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