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日如何判定,?
虛假陳述日為什么不是6月5日,由于該報道,,當日不是甲公司股票價格明顯上漲嗎,?虛假陳述和操縱市場的區(qū)別是什么,?
問題來源:
2019年5月底,,農業(yè)農村部向社會通報豬瘟疫情,。6月5日,財經媒體大同財經發(fā)布新聞報道稱,,甲公司正在與某科研機構合作研發(fā)“可有效預防非洲豬瘟的疫苗”,;當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6月18日,,甲公司發(fā)布重大合同公告,聲稱公司研發(fā)的獸用疫苗注射液將投入產業(yè)化生產,,對豬瘟的預防率達到100%,,并將給公司帶來顯著業(yè)績增長;當日,,甲公司股票漲停,,交易量顯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
6月19日,,農業(yè)農村部發(fā)布公告稱“目前尚未有任何豬瘟商品化疫苗獲批或上市,且目前尚無預防率為100%的豬瘟疫苗”,。證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6月18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發(fā)出問詢函,。甲公司回復稱,6月18日的公告誤將“獸用注射液”寫成“獸用疫苗注射液”,。當日,,甲公司股票跌停。
2020年2月4日,,甲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因公司涉嫌證券違法行為,,證監(jiān)會決定對甲公司立案調查。
投資者李某于2019年6月5日買入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19日賣出,。投資者趙某于2019年6月18日買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資者孫某于2019年6月3日買入甲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陸續(xù)賣出。2020年5月,李某,、趙某和孫某分別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賠償投資損失,。
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張: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9年6月5日,。孫某向人民法院主張: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20年2月4日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公告之日。
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價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后,,一直處于相對低位,;2020年2月4日公司股價沒有明顯下跌。人民法院將2019年6月19日認定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并駁回李某和孫某的起訴,。
在趙某提起的訴訟中,甲公司董事長等人提出:虛假陳述行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管不應該作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的共同被告,。
證監(jiān)會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在6月初向交易所報備減持計劃的同時,授意大同財經記者袁某發(fā)布公司研發(fā)“非洲豬瘟疫苗”的新聞,,有證據表明袁某應當知道該新聞是不真實的,。稽查人員認為: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袁某也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袁某辯稱:他不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其作為記者有權進行財經新聞報導,,沒有義務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因此沒有違反《證券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李老師
2021-05-17 18:11:00 2101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虛假陳述的主體是甲上市公司,所以虛假陳述是6月18日,。媒體報道不是虛假陳述,。
操作市場的主體是投資者,虛假陳述的主體是上市公司,。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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