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的區(qū)別是什么,?
不動產登記制度中,,因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可以申請轉移登記,。但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中,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為什么一個是轉移登記,,一個是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不是不涉及權利轉移嗎,?

單老師
2021-05-16 01:09:54 180人瀏覽
1.因為下面轉移登記所說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而同學說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中,,涉及到的是轉讓權利,,權利不是不動產,不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
轉移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發(fā)生轉移所需進行的登記。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1)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2)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4)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5)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8)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9)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2.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事項發(fā)生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所需進行的登記,。同學這點的判斷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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