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組織的職業(yè)道德
《反海外腐敗法》
《反海外腐敗法》包括“反行賄條款”和“內控條款”,。
反行賄條款:
《反海外腐敗法》禁止在美國境外從事商業(yè)活動的企業(yè)向外國政府(政客)行賄以獲得合同或業(yè)務,。
違反該條款的公司或公司官員被處以刑事和民事處罰。
刑事處罰允許最高處以200萬美元的罰款以及最多5年的監(jiān)禁,。
反行賄條款
一般而言,,《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行賄條款禁止美國企業(yè)和公民、在美國上市的外國企業(yè),,或在美國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地向外國官員,、外國政黨或政黨官員或外國政治職務候選人,支付或提議支付金錢或任何有價值的物件,以此來達到如下目的:其職權范圍內對其作為或不作為的決定施加影響,,誘導其作出超越合法職責范圍的事項,,或是協(xié)助獲取任何不正當優(yōu)勢以此讓行賄者獲取或維持商業(yè)利益。
反行賄條款還包括了寬泛的第三方行賄條款,。根據此條款,,海外子公司和其他第三方(包括代理人、咨詢方,、分銷商,、合伙人等)的行為也會使其母公司或第三方涉及的企業(yè)違反《海外反腐敗法》。
內控條款,,受《反海外腐敗法》約束的公司?應設計和維護一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tǒng),,為以下方面提供合理的保證:
交易按照管理層的授權來執(zhí)行。
必要時記錄交易,,以便使得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公認會計準則或其他適用標準的要求,,并維持資產受托責任。
只有獲得管理層的授權,,才被允許接觸資產,。
在合理的時間段內將記錄的資產與實有資產相比較,并采取適當的措施處理二者之間的差異,。
(交易和接觸資產,必須有授權,、記錄及校核)
英國反賄賂法
《2010年反賄賂法》是一部由英國國會通過的法案?,。
該法案適用于所有在英國以及英國以外開展商業(yè)活動的個人和商業(yè)組織。
無論犯罪行為具體在哪發(fā)生,,它允許對與英國有關的個人或公司提起訴訟,。
該法案幾乎具有普遍管轄權,并使英國的企業(yè)明顯處于競爭劣勢,。
英國反賄賂法相關描述
?當一個人從事提供,、給予或承諾向另一個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益,以換取其不當履行某項活動或職能的活動時,,就構成了一般的行賄犯罪行為,。
受賄罪是指接受或同意某項利益,以換取某項活動或職能的不當履行,。
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屬于犯罪行為,,包括“ 通過第三方”行賄。
商業(yè)組織未能防止賄賂行為同樣視為行賄犯罪,。
?疏通費 ?Facilitating payment
?疏通費是?向外國官員支付特定類型的款項,,也被稱為“便利支付”。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認為,疏通費只是為了縮短事務處理時間,,而不影響政府行為結果,,疏通費支付屬于合法行為。
?英國法律認為疏通費等同于賄賂,,屬于非法行為,。只是,支付小額款項而獲得便利的做法不太可能被起訴,。
?賄賂和疏通費的非法律問題
增加了運營成本,;
降低了基于品質的采購行為;
可能對利益相關群體帶來負面結果,;
無法有效地開展正常業(yè)務工作,;
無法更加客觀評估銷售人員的工作業(yè)績;
向員工和索賄者釋放信號,,行賄是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