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wù)師《稅法二》知識點:偶然所得與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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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zhì)的所得。
【解釋1】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2】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一次中獎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超過1萬的全額征稅,。(起征點)
其他所得
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屬“其他所得”,,不屬于免稅的儲蓄利息所得,。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gòu)以超過上述利息額支付給儲戶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獎金還是以其他名義支付,均不屬于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利息所得,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題1·單選題】下列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yīng)稅項目的是( ?。?。
A.個人兼職取得的所得
B.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所得
C.任職于雜志社的記者在本單位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個人在公司任職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所得
【答案】A
【解析】選項A:應(yīng)按勞務(wù)報酬所得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非任職單位的董事費收入
B.退休后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C.年終加薪和勞動分紅
D.年終一次性獎金
E.法人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無償取得企業(yè)出資購買的汽車
【答案】BCD
【解析】選項A:按照“勞務(wù)報酬所得”征稅,;選項E: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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