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東奧小編】轉眼間,,三月已經接近尾聲,,正是學習好時節(jié),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ài),,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 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jiān)事等其他管理人員)的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3. 債務人的債務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解釋】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