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解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收費用的處理:
1.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2.對于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二)舊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老房子有老辦法)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是房屋原值)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3.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是房屋原值)
【解釋1】評估價格=房地產重新購置價格×成新度折扣率
房地產重新購置價格的含義是:對舊房及建筑物,,按轉讓時的建材價格及人工費用計算,建造同樣面積,、同樣層次,、同樣結構、同樣建設標準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費的成本費用,。(70年代辦公樓200萬蓋的,,6成新,2009年建設同樣的需要3000萬,,所以2009年轉讓時的評估價格=3000×60%),。
【解釋2】注意,評估僅僅針對房產,,不評估土地,。單純的土地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一般不需要評估價格,。
【解釋3】(特殊強調)納稅人轉讓舊房,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實際的一年)
【解釋4】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解釋5】契稅扣除的基本規(guī)則:凡是計入土地成本和房產成本中,即已經資本化,,不能再作稅金扣除;如果銷售舊房并按提供舊房發(fā)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作為稅金扣除,,則可以作為稅金扣除,但不能作為加計扣除5%基數,。
【經典母題】位于縣城的某企業(yè)2015年12月銷售一棟舊辦公樓,,取得收入1000萬元,,繳納印花稅0.5萬元,其它可以計算土地增值稅前扣除的稅金為21.6萬元,。該辦公樓無法取得評估價格,,但企業(yè)提供了購房發(fā)票,該辦公樓購于2012年1月,,發(fā)票上注明購進價格為600萬元,,繳納契稅18萬元(取得契稅完稅憑證)。企業(yè)上述業(yè)務共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多少萬元?
【答案及解析】銷售舊辦公樓:按購房發(fā)票金額加扣的金額=600×5%×4=12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600+120+21.6+0.5+18=760.1(萬元);增值率=(1000-760.1)÷760.1×100%=31.56%,,該項目土地增值稅=(1000-760.1)×30%=71.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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