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經營者集中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經營者集中,。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經營者集中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1年考過多選題,,2013年考過單選題,。
【內容導航】:一,、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二,、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
三,、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四,、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五,、法律責任
【高頻考點】:經營者集中
一、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豁免條件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二,、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
1.兩階段審查(2013年單選題)
(1)初步審查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guī)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審查應當自執(zhí)法機構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并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簡易程序(2015年新增)
為了提高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效率,降低集中方的合規(guī)成本,,商務部于2014年2月發(fā)布了《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的認定標準。凡符合該標準的案件,,適用簡易審查程序,。根據(jù)該暫行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為簡易案件:
(1)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5)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yè)股權或者資產的,,該境外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6)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yè),,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另外,,雖符合上述條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不視為簡易案件:
(1)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yè),,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yè)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
(2)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6)商務部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3.審查決定
(1)禁止集中決定;
(2)不予禁止決定;
(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
三、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一般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對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評估(2015年新增)
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要對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的影響進行經濟分析和評估,。根據(jù)《反壟斷法》及商務部于2011年發(fā)布的《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guī)定》,在評估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時,,首先考察集中是否產生或者加強了某一經營者單獨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其可能性,。
當集中所涉及的相關市場中有少數(shù)幾家經營者時,,還應考察集中是否產生或者加強了相關經營者共同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其可能性,。當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不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實際或者潛在競爭者時,重點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場或者關聯(lián)市場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審查經營者集中,根據(jù)個案具體情況和特點,,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市場份額是分析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場份額直接反映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地位,。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取得或者增加市場控制力時,,綜合考慮下列因素: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②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產品或者服務的替代程度;
�,、奂兴嫦嚓P市場內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生產能力,,以及其產品或者服務與參與集中經營者產品或者服務的替代程度;④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⑤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商品購買方轉換供應商的能力;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⑦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下游客戶的購買能力;⑧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通常情況下,,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場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越大,。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市場進入是否通暢是判斷競爭是否受到排擠和限制的重要指標,。經營者集中可能提高相關市場的進入壁壘,,集中后經營者可行使其通過集中而取得或者增強的市場控制力,通過控制生產要素,、銷售渠道,、技術優(yōu)勢、關鍵設施等方式,,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更加困難,。
如果集中所涉及的相關市場進入非常容易,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就能夠對集中交易方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反應,,并發(fā)揮遏制作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銷經營者集中可能給競爭帶來的不利影響,。判斷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時,,需全面考慮進入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
技術進步是判斷市場績效的重要指標,。經營者集中既可以對技術進步產生積極影響,也可能產生消極影響,。前者如可更好地整合技術研發(fā)的資源和力量,,對技術進步產生積極影響,抵銷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并有助于增進消費者福利;后者如減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競爭壓力,,降低其科技創(chuàng)新的動力和投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也可通過集中提高其市場控制力,阻礙其他經營者對相關技術的投入、研發(fā)和利用,。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經營者集中可提高經濟效率,、實現(xiàn)規(guī)模經濟效應和范圍經濟效應、降低產品成本和提高產品多樣化,,從而對消費者利益產生積極影響,。集中也可能提高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市場控制力,增強其采取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能力,,使其更有可能通過提高價格、降低質量,、限制產銷量,、減少科技研發(fā)投資等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
經營者集中可能提高相關市場經營者的競爭壓力,,有利于促使其他經營者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價格,,增進消費者利益,。同時,憑借通過集中而取得或者增強的市場控制力,,參與集中經營者也可能通過實施某些經營策略或者手段,,限制未參與集中經營者擴大經營規(guī)模或者削弱其競爭能力,,從而減少相關市場的競爭,,也可能對其上下游市場或者關聯(lián)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經營者集中有助于企業(yè)擴大經營規(guī)模,,增強市場競爭力,從而提髙經濟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發(fā)展,。在特定情況下,經營者集中也可能破壞相關市場的有效競爭和相關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對國民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評估經營者集中時,除考慮上述因素,,還需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集中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yè),、是否存在抵銷性買方力量等因素,。
四、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1.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概念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是指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中,,為了消除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向執(zhí)法機構提出消除不利影響的解決辦法,執(zhí)法機構附條件批準該項集中的制度,。
2.限制性條件的分類
(1)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
(2)開放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xié)議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3.限制性條件的確定
針對商務部就經營者集中提出的競爭關切(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集中申報方可提出旨在減少集中對競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建議。商務部提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之前,,申報方也可以提出附條件建議。
限制性條件的建議應當能夠消除或者減少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并具有現(xiàn)實的可操作性。商務部應與申報方進行協(xié)商,,對附條件建議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方,。申報方提出的附條件建議首選方案存在不能實施的風險的,,商務部可以在審查決定中要求申報方在首選方案基礎上提出備選方案。備選方案應比首選方案的條件更為嚴格,。
4.業(yè)務剝離的實施
(1)業(yè)務剝離的方式
附加限制性條件為業(yè)務剝離的,,可采取自行剝離或者受托剝離的方式。自行剝離是指剝離義務人在審查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找到適當?shù)馁I方,、簽訂出售協(xié)議并經商務部審核批準。
受托剝離是指剝離義務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剝離的情形下,,由剝離受托人在審查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尋找買方,、簽訂出售協(xié)議并經商務部審核批準。剝離受托人,,是指受申報方委托并經商務部同意,,在受托剝離階段負責出售剝離業(yè)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剝離業(yè)務的買方資格
剝離業(yè)務的買方應當符合如下要求:①獨立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②擁有必要的資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剝離業(yè)務參與市場競爭;③取得其他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④不得向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融資購買剝離業(yè)務;⑤商務部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提出的其他要求。
(3)剝離受托人和監(jiān)督受托人
剝離義務人應在商務部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部提交監(jiān)督受托人人選,在進入受托剝離階段30日前向商務部提交剝離受托人人選,。剝離義務人應與監(jiān)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剝離義務人應負責支付監(jiān)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報酬,。剝離義務人應對監(jiān)督受托人,、剝離受托人和剝離業(yè)務買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監(jiān)督受托人和剝離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①獨立于剝離義務人和剝離業(yè)務的買方;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職責的專業(yè)團隊,,團隊成員應當具有對限制性條件進行監(jiān)督所需的專業(yè)知識,、技能及相關經驗;③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④對買方人選確定過程的監(jiān)督;⑤商務部提出的其他要求。
監(jiān)督受托人應當在商務部的監(jiān)督下,,履行下列職責:①監(jiān)督剝離義務人履行本規(guī)定,、審查決定及相關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②對剝離義務人推薦的買方人選、擬簽訂的出售協(xié)議進行評估,,并向商務部提交評估報告;③監(jiān)督出售協(xié)議的執(zhí)行,,并定期向商務部提交監(jiān)督報告;④協(xié)調剝離義務人與潛在買方就剝離事項產生的爭議;⑤應商務部的要求提交其他與剝離有關的報告。
監(jiān)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向商務部提交的各種報告及相關信息,。在受托剝離階段,,剝離受托人負責為剝離業(yè)務找到買方并達成出售協(xié)議。剝離受托人有權以無底價方式出售剝離業(yè)務,。
(4)剝離完成前剝離義務人的特定義務
在剝離完成之前,,為確保剝離業(yè)務的存續(xù)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剝離義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保持剝離業(yè)務與其保留的業(yè)務之間相互獨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剝離業(yè)務發(fā)展的方式進行管理;
�,、诓坏脤嵤┤魏慰赡軐冸x業(yè)務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包括聘用被剝離業(yè)務的關鍵員工,,獲得剝離業(yè)務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壑付▽iT的管理人,負責管理剝離業(yè)務,,管理人在監(jiān)督受托人的監(jiān)督下履行職責,,其任命和更換應得到監(jiān)督受托人的同意;
④確保潛在買方能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獲得有關剝離業(yè)務的充分信息,,評估剝離業(yè)務的商業(yè)價值和發(fā)展?jié)摿?
�,、莞鶕�(jù)買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確保剝離業(yè)務的順利交接和穩(wěn)定經營;
�,、尴蛸I方及時移交剝離業(yè)務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五、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guī)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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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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