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yè)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3)由金融企業(yè)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xié)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yè)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yè)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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