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guī)定應強制執(zhí)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抵稅財物被稅務機關查封,、扣押后,,其使用性質已經發(fā)生變化,,但在所有權的歸屬上仍屬于企業(yè)的財產,因此企業(yè)應對抵稅財物的增加減少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收支進行會計核算,。但目前,,各項財經法規(guī)尚未對抵稅財物使用的會計科目和會計處理方法予以明確,。為了對抵稅財物的會計核算進行規(guī)范,筆者建議增設“抵稅財物”科目,,以核算抵稅資產的增減變化,。
一、抵稅財物用于抵繳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
企業(yè)正常經營中所產生的應交稅金在業(yè)務發(fā)生時就直接計入“應交稅金”,,而查補稅款只有在企業(yè)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時,,才將這部分金額記入“應交稅金”。為了區(qū)分查補稅款與企業(yè)正常經營活動中的應納稅款,,筆者建議增設應交稅金的二級明細科目“查補稅款”,,三級明細科目仍按各類稅種設置。
(一)用于抵繳本年度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 又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根據(jù)應查補稅款的內容計入“管理費用”,、“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固定資產”等,,即借記“管理費用”(或: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等,貸記“應交稅金——查補稅款(明細科目)”,。
二是根據(jù)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應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稅收滯納金”、“營業(yè)外支出——稅收罰款”,,貸記“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
三是稅務機關扣押、查封貨物時,,借方計入“抵稅財物”科目,,貸方減少相應的資產,如庫存商品或固定資產等,,即借記“抵稅財物”,,貸記“相應資產科目”;如果扣押,、查封的財物仍然放在企業(yè),,在尚未拍賣、變賣前,,企業(yè)還應在備查簿中登記,。
四是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時,對被執(zhí)行人下達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決定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按規(guī)定結算價款,。《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第26條規(guī)定,, 以拍賣,、變賣收入抵繳未繳的稅款、滯納金和支付相關費用時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以拍賣,、變賣所得首先支付應由被執(zhí)行人依法承擔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賣,、變賣過程中的費用,,即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收賬款——稅務機關”,;
(2)拍賣,、變賣所得支付有關費用后抵繳未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規(guī)定抵繳罰款,。借記“應交稅金——查補稅款(明細科目)”、“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貸記“應收賬款——稅務機關”,;
(3)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企業(yè)以銀行存款補付。借記“應交稅金——查補稅款(明細科目)”,、“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貸記“銀行存款 ”。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企業(yè)又無力支付,,稅務機關應當繼續(xù)追繳,。如果拍賣、變賣所得支付相關費用及稅款后仍有余額的,,稅務機關應當自辦理入庫手續(x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納稅人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稅務機關”,。
(4)《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第6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通知被執(zhí)行人將拍賣,、變賣全部收入計入當期銷售收入額并在當期申報繳納各種應納稅款,。抵稅財產可能是庫存商品,也可能是原材料或固定資產等,,因此對于拍賣,、變賣產生的收入應分別計入“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借記“應收賬款——稅務機關”,,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抵稅財物收入”等、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已拍賣,、變賣財物的成本時,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貸記“抵稅財物”,。如果被執(zhí)行人在拍賣、變賣成交前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終止拍賣或者變賣活動,將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退還被執(zhí)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賣或者變賣已經產生的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二)用于抵繳以前年度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
當稅務機關對企業(yè)以前年度的經濟業(yè)務?尤其是對企業(yè)的損益情況進行檢查時,?若發(fā)現(xiàn)企業(yè)多計或少計費用、收入時,?則應對這些項目進行調整,。但由于以前年度利潤已經結清?并進行了分配,?不能再對其進行賬目調整了,?所以?要對這些項目影響利潤分配的數(shù)額調整計入本年度,?在會計上設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處理,。
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根據(jù)其內容應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稅金——查補稅款(明細科目)”,。根據(jù)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應該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時,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滯納金)”,、“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罰款)”。發(fā)出抵稅財物以及用拍賣變賣所得支付查補稅款與滯納金時,,其會計處理與第一種情況中的三,、四相同,。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二、抵稅財物用于抵繳其他欠稅的賬務處理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欠稅除了上述的查補稅款外,,還包括以下欠稅: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27條,、第35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無論是哪種原因形成的欠繳稅款,,企業(yè)在賬務處理中都應計入 “應交稅金——明細科目”的貸方,因此當用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所得實際抵繳其他欠稅時直接借記“應交稅金——明細科目”,,即借記“應交稅金——明細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稅務機關”,;當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企業(yè)以銀行存款補付,,借記“應交稅金——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稅務機關扣押,、查封貨物以及用拍賣、變賣所得支付各項費用,、核算拍賣或變賣收入時,,會計處理與查補本年度稅款抵稅財物的處理相同。
三,、抵稅財物在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列示
首先應將“抵稅財物”作為存貨項目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抵稅財物是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而扣押、查封的,,或者按照規(guī)定應強制執(zhí)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財物,,盡管其不能用于企業(yè)的正常經營活動,但所有權仍然屬于企業(yè)。通過抵稅財物的拍賣,、變賣或變價處理,,可以抵繳應繳稅款,雖然沒有實質的經濟利益流入,,但導致企業(yè)負債的減少,,同樣符合資產的定義和資產的確認條件,應作為“存貨”項目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其次,,還應將抵稅財物作為特殊的資產在附注中披露。抵稅財物屬于一項特殊資產,,除了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外,,還應在附注中披露與抵稅財物有關的信息,包括抵稅財物的賬面成本,、抵稅的金額,、存放地點以及被扣押、查封的原因,。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號《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2]國稅函〔2005〕8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
[3]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欠稅公告辦法(試行)》,。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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