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2013年出口一筆賀卡,,增值稅發(fā)票已全部開出,,現(xiàn)在因貨款未能及時收回,。
請問是否會影響到退稅?最遲退稅日期是什么時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yè)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企業(yè)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yè)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第五條規(guī)定,外貿企業(yè)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yè)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yè)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yè)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yè)不得申報免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guī)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一條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guī)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第五條規(guī)定,,出口貨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yè)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本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yè)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期限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
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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