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如何處理?
乙以房屋作價200萬出資,事后發(fā)現(xiàn)只值100萬,,為什么不能理解為事后貶值不承擔補足責任,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我認為應該是甲乙丙均無責任。
問題來源:
(2012年)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xù),。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xù)出資義務,。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因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為100萬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萬元,,對此,甲,、乙,、丙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2)對公司可分配的100萬元紅利,,甲,、乙、丙應按何種比例分配,?簡要說明理由,。
甲、乙,、丙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2:2:1)分配紅利,。根據(jù)規(guī)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宮老師
2019-09-04 10:21:24 1832人瀏覽
因為這里乙的房屋并不是因為事后貶值從200萬變成了100萬,,而是因為是乙虛報了房屋的價格。根據(jù)規(guī)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所以乙是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jù)規(guī)定: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足未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fā)起人(與后加入的股東無關,、與公司董事,、高管無關)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您再理解一下~~
祝您考試順利~~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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