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和效力待定怎么區(qū)分?
問題來源:
第三單元 代理
本單元考點包括:代理的基本規(guī)定,、代理的終止
考點01:代理的基本規(guī)定(★★)(P13)
1.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2)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劉老師
2022-06-16 15:08:24 628人瀏覽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而非無效),須經(jīng)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如下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②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沙蜂N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至行為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如下
②受欺詐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④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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