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程度增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危險程度增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不應該保險人在原來的狀態(tài)下去承擔保險金額嗎,?為什么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了呢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C
答案分析:選項D:不是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胡老師
2021-08-11 14:56:03 1403人瀏覽
危險程度增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而不是同學說的按照原來的狀態(tài)承擔保險金額,。如果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通知了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有在危險增加的時候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①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②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所以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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