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
B.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
C.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
D.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甲公司),、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2020年3月20日)起算,。

張老師
2022-05-11 11:38:29 2189人瀏覽
不是的。比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票據要先到期,,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付款款的那天就是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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