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zhuǎn)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zhuǎn)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quán)的期限是( ?。?。
A.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
B.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
C.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
D.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甲公司)、承兌人”的追索權(quán),,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jù)到期日(2020年3月20日)起算。

張老師
2022-05-11 11:38:29 2335人瀏覽
不是的,。比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nèi)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票據(jù)要先到期,,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付款款的那天就是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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