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為何不被視為A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老師您好,,A公司投資成立的B公司,,為什么不能認為是A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我還按25%去計算呢
問題來源: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B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400萬元,。2022年1月20日,B公司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60萬元,。
(2)2022年2月10日A公司決議將B公司應分回股利用于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C,同日相關款項直接從B公司轉入C公司賬戶,。
(3)2022年3月20日,,B公司支付1600萬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新產品研發(fā)。
(4)2022年4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83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C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為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不考慮稅收協(xié)定因素)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shù),。
①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zhàn)略投資除外)。
②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yè)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xiàn)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③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yè)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yè)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xiàn)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yè)轉入被投資企業(yè)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yè)、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B公司應代扣代繳的企業(yè)所得稅=830/(1+6%)×10%=78.3(萬元)。

王老師
2022-08-21 18:47:06 793人瀏覽
A公司投資成立的B公司,B屬于A的子公司,,AB分別都是獨立的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子公司是獨立的,,不屬于母公司的機構場所,,區(qū)別于分公司掌握哈~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屬于總公司的一部分,,是總公司的機構場所,。機構場所主要指的就是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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