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
這一點不太理解,債權人在向其中一個保證人請求承擔了保證責任且債務得到全部清償后還要繼續(xù)向另外的保證人行使權利,?
問題來源:



李老師
2024-03-30 19:43:45 284人瀏覽
首先明確一點:當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時,,這些保證人之間確實存在相互追償?shù)臋嗬_@意味著,,如果一個保證人承擔了全部或部分的保證責任,,他有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他們應當承擔的份額。
但是,,如果債權人在向其中一個保證人請求并得到了全部債務的清償,,那么債務就已經(jīng)得到完全滿足。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無需再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因為已經(jīng)沒有未清償?shù)膫鶆樟?。同時,已經(jīng)承擔了全部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能再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因為已經(jīng)沒有其他保證人需要分擔的份額了,。
所以,簡單來說,,一旦債務通過向一個或多個保證人行使權利得到了全部清償,,債權人和其他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就都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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