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詐和第三人脅迫的區(qū)別與認定
對于第三人欺詐,只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可以撤銷,;(2)對于第三人脅迫,無論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均可以撤銷怎么理解呢
問題來源: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釋】(1)對于第三人欺詐,只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可以撤銷,;(2)對于第三人脅迫,,無論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均可以撤銷,。
呂老師
2021-08-12 15:18:07 1528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第三人欺詐,最常見的就是“托”,,如果賣方知情的話,,那么就是可撤銷的,如果賣方不知情,,而是第三人就是想哄騙買房,,那就是屬于道德層面上的了,不能主張撤銷,。
第三人脅迫,,脅迫相對欺詐來說,容忍度是很低的,,脅迫一定會使人產生恐懼心理,,所有,無論相對人是否知道,,都是可以撤銷的,。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
相關答疑
-
2025-01-14
-
2025-01-02
-
2021-08-22
-
2021-08-07
-
2021-06-04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