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7: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樣態(tài)的重要細節(jié)
(一)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要點綜述
類型 |
撤銷權人 |
存續(xù)期間 |
行使途徑 |
||
重大誤解 |
誤解方 |
知道+90日 |
發(fā)生+5年 |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
|
欺詐 |
當事人一方欺詐 |
受欺詐方 |
知道+1年 |
||
第三人欺詐,而當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應當知道 |
受欺詐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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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 |
當事人一方脅迫 |
受脅迫方 |
終止+1年 |
||
第三人脅迫(不考慮受益方是否知情) |
|||||
成立時顯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知道+1年 |

姜老師
2021-08-07 15:25:18 798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仲裁與訴訟的區(qū)別:
第一,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第二,,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回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權限,,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第三,,不同于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復合,,有利于解決專業(yè)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權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規(guī)則,。而對于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guī)則的權限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于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序可能發(fā)生的錯誤,并規(guī)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yōu)勢問題,,我國規(guī)定了訴訟普遍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有問題歡迎隨時交流~~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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