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3)重整計劃的效力
①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②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③債權人未依照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可繼續(xù)申報債權,但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2019年案例分析題)
④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裁定終止執(zhí)行重整計劃的法律后果
①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
②為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提供的擔保繼續(xù)有效。
③債權人因執(zhí)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④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xù)接受破產分配,。
李老師
2021-05-05 17:03:40 614人瀏覽
不是哦~
破產債權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是一種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請求權,。
普通破產債權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簡單說就是破產債權是包括普通破產債權的,,此外還有特殊破產債權哦~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
2025-01-14
-
2025-01-02
-
2021-07-31
-
2021-06-18
-
2021-05-27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
- 單選題 海量免費題庫 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