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產(chǎn)的塔吊,但無力購買,,遂請求丙公司購買并出租給自己,。甲、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如下:丙公司購買乙公司生產(chǎn)的塔吊,,價款500萬元;甲公司租賃該塔吊10年,,年租金80萬元,。
丙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丁公司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利息10萬元在本金中預先扣除,,丁公司實際支付給丙公司90萬元。為擔保該借款債權(quán),丙公司以其一臺價值40萬元的車輛作為抵押,,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戊公司作為保證人與丁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丁公司與丙公司、戊公司未約定擔保權(quán)實現(xiàn)的先后順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丙公司未能清償借款。丁公司擬行使抵押權(quán),,發(fā)現(xiàn)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萬元的倉儲費用,,抵押車輛在前往辛公司提取倉儲物時,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quán),,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車輛,與其享有的倉儲費債權(quán)不屬于同一法律關(guān)系,,故辛公司無權(quán)留置車輛,;(2)即使辛公司有權(quán)留置車輛,因抵押權(quán)設立在先,,丁公司有權(quán)優(yōu)先行使抵押權(quán),。
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戊公司抗辯如下:(1)該借款債權(quán)還存在抵押擔保,,丁公司應首先行使抵押權(quán),;(2)對于抵押擔保不足清償?shù)牟糠郑捎谠诒WC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而非連帶保證責任。
在融資租賃期間,,由于塔吊存在質(zhì)量問題,,吊裝的物品墜落并砸傷行人庚,甲公司被迫停產(chǎn)修理,。在修理期間,,該塔吊因遭雷擊全部毀損。庚請求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遭到丙公司的拒絕,。
已知:甲公司和丙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對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等問題未作出明確約定,。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孟老師
2019-10-15 11:48:19 2030人瀏覽
可以,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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