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房產稅征收管理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二》知識點:房產稅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二,、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五章35講
【知識點】房產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房產用途變化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1.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 |
特例:對于驗收前已經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當在出租出借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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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 屬證書之次月起 |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納稅地點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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