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2)
9.無住所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先稅后分)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xié)定)的個人: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xié)定),,但不滿1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當月境內工作天數(shù)/當月天數(shù)
(3)在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shù)÷當月天數(shù))
(4)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的個人
從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10.對外籍高管的征稅規(guī)定(了解)
據(jù)國稅發(fā)[1994]148號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yè)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jiān)等),,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無住所個人工薪所得在中國境內居住0-90/183天及90/183-365天情況下的計稅規(guī)定,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yè)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可按上述規(guī)定確定其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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